由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聯合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成為推動我國房建和市政領域工程總承包發展的綱領性文件,也為設計單位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和路徑,我國工程總承包的發展由此進入新常態。工程總承包模式設計和施工深度融合的特點決定了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設計和施工“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的能力,相較于傳統的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在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功能實現、造價控制等方面有著明顯的人才和技術優勢,但同時也要注意到,在質量和安全管理、施工體系建設、工期控制等方面,設計單位也有其天然的短板和不足。在當前《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施行的大背景下,設計單位應重點關注工程總承包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取長補短、整合資源,提高工程建設水平,驅動自身資質、能力、管理等各個方面匹配和實現設計與施工的深度融合,實現自我“進化”,為我國工程總承包事業的發展助力。
有志于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的設計單位,首先應在企業資質管理上完成自身角色的新定位,從傳統設計企業變身為工程總承包企業。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據此,設計單位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有兩種路徑:一是本身具備設計和施工“雙資質”,可以獨立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二是僅具備設計資質,則可與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對于目前尚不具備“雙資質”的設計單位而言,與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方式是在新時期其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的唯一可行路徑。但在這一路徑中,就分工來講,設計單位從事的具體工作往往與傳統的業務模式并無顯著區別。如果設計單位僅依靠該路徑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無疑將對其工程總承包業務的發展和企業的轉型升級形成一定的限制。
要想解開這層束縛,設計單位應注重在企業資質管理上完成自身角色的轉變,從傳統設計企業變身為具備“雙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設計單位申請施工資質作出了規定:“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此外,住建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2020年修訂)》和《工程設計資質標準(2017年修訂)》也同樣對設計單位申請施工資質事宜有相關規定。據此,設計單位申請施工資質后,將具備“雙資質”,拓寬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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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獨立承攬工程總承包項目,需謹慎對外分包施工業務。
實踐中,設計單位獨立承攬工程總承包項目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設計單位本身具備設計、施工“雙資質”;二是設計單位僅具備單一設計資質承攬工程總承包項目。雖然《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出臺后,“雙資質”已成為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的主要發展方向和趨勢,但基于《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本身的效力層級,且適用范圍局限于房建和市政領域,因而實踐中設計單位以單一資質承攬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情況仍然存在。無論是哪種情況,鑒于自身業務的專長及短板,設計單位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后,通常會將全部或部分施工業務進行分包。考慮到分包施工業務情形的復雜性以及對分包合同效力可能產生的影響,設計單位應謹慎對待施工業務的分包。
首先,對于具備“雙資質”的設計單位而言,由于本身具備施工資質,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后,可以將非主體結構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法律依據來源于《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即“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其次,對于僅具備單一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而言,在“雙資質”已成為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的主要發展方向和趨勢的大背景下,其后續能否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具有較大的爭議。但如前所述,《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在適用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實踐中單一資質承接的工程總承包項目仍然大量存在,因該類項目中設計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承攬工程總承包項目后,只能將全部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現行有效的住建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第(九)款對此也有相關規定:“僅具有設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盡管有該規定,但仍需要指出的是,設計單位單一資質承攬工程總承包項目后將主體施工進行分包的,在司法實踐中其合法性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并不能排除被認定為違法分包的可能性,設計單位對此應予以關注。
最后,無論是上述哪種情況,設計單位應關注到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后將施工進行分包的,其作為總承包單位應對工程質量全面負責,需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事關社會穩定,設計單位在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過程中應慎之又慎。
隨著2020年5月1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正式施行,國家對農民工工資權益的保護力度得到極大加強。根據《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對于農民工工資支付負有直接的主體責任,且施工總承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的支付負總責。但是,《條例》對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比如設計單位牽頭與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具體哪個主體應當承擔《條例》中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設計單位單獨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是否應承擔《條例》中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鑒于《條例》對此類問題并無明確規定,設計單位在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過程中,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慎之又慎。
首先,對于設計單位牽頭組成聯合體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而言,雖然該種情形下設計單位并不負責直接施工,與農民工發生雇傭關系的通常是聯合體中的施工單位,但是其作為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牽頭人負有綜合管理義務。特別是在建設單位通常只對聯合體牽頭人驗工計價的情形下,設計單位往往難以避免與施工單位作為聯合體承擔《條例》規定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
其次,對于設計單位單獨承攬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而言,此種模式下的設計單位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直接從建設單位處收取工程款,并負責整個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管理。雖然《條例》并未涉及工程總承包單位,但參照有關施工總承包單位的主體責任規定,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其往下的施工單位一道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責,也契合保障農民工利益的立法精神。因而,對單獨承攬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設計單位而言,同樣難以避免需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
實踐中,設計單位在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過程中,還應就農民工工資支付以及與此相關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等問題,咨詢項目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在《條例》對工程總承包模式并無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各地方對此類問題的處理方式可能存在差異。
設計單位應充分認識《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重要地位。
基于工程總承包模式的特點,項目發包時并無詳細的施工圖作為發包依據,因此,《發包人要求》就構成了體現發包人建設目的、承包人投標報價、雙方權利義務分配、竣工驗收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其中發包人要求是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之一,具體應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此外,2020年出臺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將《發包人要求》作為專用合同條款附件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專用合同條款具備同等效力。
因而,《發包人要求》是否能夠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欲實現的工程產品需求進行清晰、完善的闡述,關系到項目后續質量、工期、費用、驗收以及合同目的的實現。設計單位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應充分認識《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重要地位。
設計單位應關注聯合體模式下施工單位“對下”分包可能產生的影響。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對聯合體“對上”與建設單位共同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并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有著明確規定。該規定的上位法依據同樣比較明確,即《建筑法》第二十七條和《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但對于聯合體各方“對下”責任承擔問題,無論是《管理辦法》還是上位法均并無明確規定。具體而言,聯合體模式下施工單位對下分包的情形相對較為普遍,如施工單位單獨簽訂分包合同,設計單位是否應對分包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中針對該問題有著不同裁判觀點,設計單位對此應予以關注。
站在設計單位的角度,首先應重視聯合體協議的簽訂,在簽訂聯合體協議時應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及各成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的分配。其次,考慮到目前司法裁判的不確定性,如果聯合體之間并無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合意,應在聯合體協議中從正反兩方面明確約定聯合體成員方具備的權利和不具備的權利。比如,明確約定施工單位單獨對外簽訂合同的,應由其單獨承擔責任,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實踐中,設計單位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還應關注地方工程總承包政策。比如,浙江省相關部門出臺的工程總承包政策就作出規定,要求聯合體共同“對下”簽訂分包合同,即《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建〔2021〕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涉及項目分包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設計單位應充分評估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合同價格形式與項目風險的匹配度。
從工程總承包模式本身的特點、國家推動工程總承包實現設計和施工深度融合的目的以及《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引導性規定來看,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合同價格形式都更適宜采用總價合同。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鑒于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復雜性,比如常見的地質條件不明或者發包人要求不明確等情形,總價合同對承包人而言也意味著更大的風險。此外,《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也規定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有鑒于此,實踐中工程總承包項目以總價合同居多,但也存在多種合同價格形式,設計單位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應充分評估項目的合同價格形式與項目風險的匹配度。
2020年出臺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就在總價合同模式的基礎上增加了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支付的約定。此外,部分地區出臺的工程總承包政策也根據地區推廣工程總承包的實踐對合同價格形式作出規定,不再局限于總價模式。比如,2022年10月11日發布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指導意見》(川建行規〔2022〕12號)中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原則上采用總價合同或者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單價部分通常用于項目中建設場地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巖土工程條件不明或發包人要求不明確等有較大調整風險的分部工程項目。”
總的來說,雖然工程總承包項目從應然層面更適宜采取總價合同,但并不是所有項目都適宜采用總價模式,實踐中也存在根據項目的實際風險情況采用總價與單價組合式或者其他計價模式。因而,設計單位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應充分評估項目的合同價格形式與項目風險的匹配度。
設計單位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應當重視與發包人之間的風險分擔問題,加強風險管理。
發承包雙方之間的風險承擔直接影響到工程實施的工期和費用,《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并對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承擔的項目風險作出了引導性的規定。
實踐中,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突出焦點問題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發承包雙方之間的風險分擔不合理造成的,尤其是在當前發包人占主導市場地位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不合理甚至“一邊倒”的風險分配條款,進而導致合同履行受阻,并產生各種爭議和糾紛。對于工程總承包單位特別是輕資產的設計單位而言,若在招投標和簽訂合同過程中對風險分擔問題不夠重視,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無法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將會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因此,設計單位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應當重視與發包人之間的風險分擔問題,首先在招投標和合同簽訂階段,可以參考《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關于風險分擔的引導性規定,應當注意和避免發包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將本應由發包人自行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工程總承包單位。其次,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風險的種類和程度,合同條款對于風險的描述應當盡可能清晰,避免模糊的表述。此外,在合同履行階段,設計單位還應加強風險管理,運用保險等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設計單位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應從制度、機構、人員等方面,全面重視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管理模式的構建。
與設計單位從事的傳統設計業務僅就設計成果向建設單位負責不同,工程總承包模式下,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設計單位不僅其承包范圍涵蓋除設計之外的采購、施工等階段,還需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項目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全面負責。《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等條款也明確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對工期全面負責。
眾所周知,長期以設計為主營業務的設計單位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能力是相對欠缺的,這就要求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的設計單位應從制度、機構、人員等方面全面重視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管理模式的構建,比如制定施工現場的各條線項目管理制度,組建專職質量、安全等管理部門,培養、引進施工現場項目管理人才等,在企業管理能力上完成自身角色的轉變,從傳統設計企業變身為工程總承包企業。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外,設計單位在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時,還應關注與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可能存在的承包范圍劃分、連帶責任承擔、設計與施工融合脫節等方面的風險以及工程款支付與稅務籌劃、工程變更與合同價款調整、索賠與證據管理、質量保修等方面的風險。
總而言之,設計單位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應整合資源、補強短板、加強風險管理、增強風險識別和風險規避能力,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提高工程總承包建設水平,進而從傳統設計企業進化為具備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綜合經營管理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以適應新時代、新形勢下工程企業轉型發展的新要求。
來源:建筑之窗網







